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西校区公费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

为了保障西校区2002年新招任务生的基本医疗和校本部同步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研究按以下办法执行:

一、转诊及报销规定:公费生因本校医难以处理的问题,必须经当班医生的病历上签字,医院病历、公医卡由校本部派人按月定时、定点,审批报销。

二、定点医院:危重情况定中草药山三院,一般情况在白云区医院,非定点医院就医药费自理。

三、住院公医费按已购住院保险公司条例理赔。

四、假期离校,休学期间看病不能报销;离校实习所发生公医药费需出示老师和系部证明,方可报销。

五、根据穗公医(1996)01号文精神,学生处方同科累计不超过40元(急救除外);公医药费用报销范围按粤卫(1998)232文执行。

六、根据粤劳社(2000)167号文精神,超300元的特殊检查、治疗费自付50%。

七、先天性及入学前所患疾病不享受公费医疗;如乙肝转阴治疗、近视矫正、镶洁牙、各种矫形治疗等。

八、符合报销范围的公医费按80%报销。

九、"本办法"从发出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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